律师文集

律师文集

您当前的位置: 威海民商事诉讼资深律师 > 律师文集 > 公司变更>正文
分享到:0

  集合债券是运用信用增级的原理,通过政府组织协调,将企业进行捆绑集合发行的企业债券。该债券利用规模优势,合理分摊资信评级、发债担保、承销等费用,有效地规避了单个企业发债规模偏小、发行成本过高的弱点,使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成为可能,为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

  (一)、企业集合债券的基本定义

  企业集合债券是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债券发行额度分别负债,采用集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以发行额度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开创了企业新的融资模式,它的出现是企业债券发行的重大创新。

  (二)、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参与发行企业集合债券的单个主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8、发债企业需提供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联审)的财务报告

【延伸阅读】

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的规定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公司合作协议书范本

公司股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