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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那么,企业分立的形式是什么?接下来由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企业分立的形式是什么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二、公司分立的条件有什么

1、存续分立的,存续的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

2、解散分立的,原企业解散办理注销登记,并设立两个以上的新企业;

3、分立后各企业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企业的注册资本额。

4、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例: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丁、戊各方原系某公司股东。2003年5月6日上述5股东召开公司分立股东会议,作出如下决议: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分立,分立后存续方为某公司、分出方xx公司。存续方的股东为丁、戊,分出方的股东为甲、乙、丙。资产、债权债务双方原则上按分立前所持有股权比例分割,不能分割的双方以竞价方式决定,价高者得。

2003年6月14日,5股东各方签署了《关于某公司分立的确认函(二)》,2003年7月25日,戊作为存续方股东或受托人、甲作为分出方股东或受托人又签订了一份《关于某公司分立的确认函(四)》,约定付款的方式、比例以及违约责任。其后,存续方某公司向分出方xx公司共支付了xxxx元。

分立后的存续方某公司与分出方xx公司于2003年11月17日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分立变更登记。

2004年4月17日,甲方某公司、乙方xx公司、丙方珠海及另一公司三方签署了《合同书》一份,其中,某公司确认至2004年4月17日尚欠xx公司资产分割补偿款共计xx万元。

2004年11月8日,甲、乙、丙以丁、戊及某公司迟延支付资产分割补偿款已构成违约为由 ,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丁、戊向其支付违约金xxxx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甲、乙、丙的起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分立的形式,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威海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