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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与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等还本售房合同纠纷上诉案 (2002)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民一终字第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人民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李援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关勇,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闫欣,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 诉讼代表人: 李会同,男,汉族,1941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 诉讼代表人: 徐新,男,汉族,1937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 委托代理人: 吴颖,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新疆天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 张全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可夫,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新疆天海(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9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原审被告: 新疆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1997年9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原审被告: 中国农业银行裕民县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哈布拉镇。 负责人: 袁向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塞拉木汉,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 陈博,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法律事务处干部。 原审被告: 董新胜,男,汉族,1951年11月2日出生,新疆天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原审被告: 罗华,男,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 白峰,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30-3号。 原审被告: 任丽娟,女,汉族,1960年6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疆司法厅家属院。 原审被告: 李开民,男,汉族,1959年1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青年路22号。 委托代理人: 李可夫,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陈丛江,男,汉族,1960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11号。 原审被告: 张全德,男,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30-3号。 委托代理人: 李可夫,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 周勤,女,汉族,1960年8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体育馆路29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原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李会同、徐新等120名购房户、原审被告新疆天海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物业公司)、新疆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集团公司)、新疆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房地产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裕民县支行(以下简称裕民县农行)、以及董新胜、罗华、白峰、任丽娟、李开民、陈丛江、张全德、周勤等8人还本售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新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勇、闫欣,120名购房户的诉讼代表人李会同、徐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颖,天海物业公司和李开民、张全德的委托代理人李可夫,裕民县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塞拉木汉、陈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994年6月,新疆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天海房地产公司在《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上刊登广告称: 本公司开展天海花园(住宅小区)微利发售,五年还本活动。自1994年11月5日起,天海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在《新疆日报》、《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上多次刊登广告称: “天海房地产公司、保险公司隆重奉献还本信誉保险”,“郑重宣誓只要长城还在,五年必将还本”,“天海集团公司首家推出‘期限五年,还本售房’方案,并与保险公司推出‘还本信誉保险’服务,凡购买天海花园小区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享受‘五年还本’,同时保险公司向天海公司对客户提供‘五年还本’信誉保险”。从1994年6月至1995年7月,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分别与天第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还本售房协议书》、《债权证明》并进行了公证,约定: 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分别购买天海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各一套,一次性交清购房款,天海房地产公司短期内办理房产证,从交款之日起五年后,购房人收回本金。上述协议签订后,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分别交付了购房款,天海房地产公司亦依约交付了房屋。五年后,因天海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还本义务,李会同、徐新等120人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天海物业公司承担16277043.20元的还本责任,裕民县农行承担注册资金不到位的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补充偿还的责任,董新胜等8人承担投资不到位的股东连带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 (一)1993年8月,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成立,注册资金190万元,投资来源清单载明的投资人董新胜、马超、任德群、罗华、白峰、热夏提、任丽娟、李建平、李开民。1995年1月,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变更投资人为任德群(出资额1000万元)、罗华(出资额250万元)、热夏提(出资额250万元)、陈丛江(出资额250万元)、张全德(出资额250万元),注册资金变更为2000万元。但张全德、罗华、陈丛江均称自己实际并未出资,其名下的出资额均是任德群出的并分派在他们名下的,投资协议书的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但工商档案中的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均是张全德、罗华、陈丛江本人的。现任德群死亡,热夏提下落不明。1995年6月9日,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变更为天海集团公司。1997年9月22日天海集团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天海房地产公司由天海实业开发总公司于1994年2月投资500万元成立。1997年9月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天海物业公司于1994年9月由张全德、周勤、罗华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480万元,1999年5月4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出资人变更为白峰、李开民、周勤,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白峰,2000年8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新工商个字(2000)171号文件决定撤销1999年申请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的验资证明中注册资金为480万元,开业投资来源清单中拨款投资单位填写为天海集团公司现金480万元。1997年7月13日,新疆财务审计咨询公司作出的新财审字(1997)4号《关于天海集团物业有限公司1996年度会计决算的审报告》确认,天海物业公司由统一计划公司(天海集团)投入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主要是锅炉房、供排水、在建基础工程。1998年以后天海物业公司在天海花园小区土地使用权红线内建门面房7间,1999年5月17日将其中一间卖给了孙江萍,并就小区内的锅炉设施向住户收取暖气费,但其实际继受天海集团公司、天海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数额,双方当事人均不能举证说明清楚。 (二)1994年11月8日,天海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商品房屋销售五年期还本信誉保险协议》,约定由天海房地产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保险期满后,确认天海房地产公司不能返还购房户的购房款时,保险公司将按本协议载明的保险金额(按天海房地产公司每套商品房屋销售价格的50%计算)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按综合费率9%计算,保险期限为房屋售出之日起,五年期满止,所有售出的房屋必须参加本保险,天海房地产公司必须将所售房款的50%交付保险公司作为信誉保证,天海房地产公司的宣传涉及保险内容,必须经过保险公司认可,方能使用。1994年12月6日,天海房地产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关于对“商品房屋销售五年期还本信誉保险协议”终止的协议》,约定终止《商品房屋销售五年期还本信誉保险协议》,由天海房地产公司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众作出协议终止的声明。李会同、徐新等120人与天海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还本售房协议》、《债权证明》中未涉及与保险公司相关的条款约定,从120名购房户所举证据中,证实保险公司于1994年11月5日开始与天海房地产公司在《乌鲁木齐晚报》等媒体上刊登有关五年还本售房的广告,李会同、徐新等120人提供的《120户“五的还本”购房户名单》中有56位购房时间为1994年6月14日至1994年11月4日(见名单中序号第1位李晓才至第56位袁江)。1994年11月5日以后,当天海房地产公司在新闻媒体上作广告时,保险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提出异议,同年12月6日以后,保险公司亦未以任何形式表明其与天海房地产公司已解除合同。诉讼中,天海房地产公司和李会同、徐新等120人承认未向保险公司交纳过保险费用。 (三)裕民县农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农行房地产公司)是裕民县农行申请开办的公司,后又变更为裕民县银海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银海房地产公司)。1998年6月裕民县农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将银海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