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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公司,证券,经营,股票,股份   擅自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上海佰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超越公司经营范围,擅自经营一级半市场股票,金额高达600余万元。4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世礼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公司股东陈某、葛某、张某和公司主管尤某也受到相应处罚。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世礼于2004年5月从他人处收购得佰瑞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12月注销),并任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胡世礼招募了陈某、尤某等人,在无权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况下,结伙在该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内以佰瑞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出售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世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美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法庭上,胡世礼及其辩护人提出佰瑞公司具有合法的产权经纪资质,股权非证券范畴,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所代理的是股权转让而非证券经营活动,法律并未禁止股权转让行为。胡世礼主观上对股权转让行为属非法经营活动并不明知,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佰瑞公司是一家具有产权经纪、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的国内有限责任公司,胡世礼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自2005年1月起,胡世礼、陈某和尤某等人在无权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招募员工,采用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以佰瑞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溢价销售未上市的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世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美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截至2006年4月,胡世礼等人以佰瑞公司名义先后以每股人民币2.85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该市70多位市民销售上述单位股权近180余万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00余万元。此外,胡世礼还伙同葛某、张某在该市淮海中路上的柳林大厦和浦东张扬路上的华都大厦等处设立佰瑞公司分部,采用上述同样手法,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间,以每股人民币3.9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近30余万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胡世礼等被告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佰瑞公司的名义非法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说法  经营证券业务需获许可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股份数的凭证,股票作为股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包含在证券的范畴之内。胡世礼等所代理销售的股权凭证上分别记载了公司名称、编号、持股数量、股东姓名及代码等内容,将股权股票化符合公司法对股票表现形式的规定,其虽未上市但从根本性质上而言应认定为股票,属于证券之一。股权转让必须进行整体托管,不允许拆细向社会公众销售。但胡世礼等人则采用将受让方的股权以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拆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销售,应当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依据国务院证监会《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胡世礼等人在无证券经纪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代理转让、销售股票行为,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未经批准并领取证券业务许可证,变相擅自经营证券业务。  此外,胡世礼等人以佰瑞公司的名义,从出让方取得股权后加价经销,在实际交易中并未如实告知受让人实际价格,而是直接以溢价作为转让价与受让人签订合同,从中将大部分转让钱款占为己有,这种交易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况且早在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明确将产权拆为标准单位交易的拆细交易和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的交易活动定性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因此胡世礼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情形。法院在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胡世礼等5人均有从事产权或者证券咨询业务的经历,且有部分被告人还具有相关资格,属应当知道经营证券业务必须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